根据公示公信原则确立目的,即由于物权具有对世性,为保护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权变动应当有一定形式,使之可以让交易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确知,从而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如不进行物权公示,受让人就需要对出让人的处分权进行周详了解,不利于商品交换及时、安全进行,且调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也不符合经济性。因此,本文两个案例均不能简单地依据房产证上记载的事项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应当结合社会现状并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如果还不能查明事实,那么就要依据证据规则进行事实真伪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