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于2006年11月15日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知,零售商不得收取如“进场费”等各项不合理费用。故出租人出租商铺时向承租人收取进场进场费是不合法的。此外,出租人收取进场费还涉嫌规避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无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方若要求收取进场费,承租方可不与其签约,或者把他要求交纳进场费的言语及他收取进场费的场景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找些第三人去见证进场费的交纳,这样如果涉及集体维权时,举证就会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