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放火行为,并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了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所谓放火,是指故意使用引火物或者其他方法使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行为人直接用引燃物把财物点燃的行为,后者如负有防火责任的安全管理员,因有不满情绪,能够采取措施防止而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火灾的行为。由于防火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是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也构成本罪,应当立案。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