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扬州公租房政策如下:
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2016年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6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2400元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各区(功能区)负责。
二、保障形式及房源
2016年度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保障。房源数量为500套,房源地点在杉湾花园、佳家花园,套型建筑面积60㎡左右。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确认后,超过房源套数的按摇号顺序确定轮候家庭。
三、保障条件
(一)保障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家庭人口的确定
家庭人口按市区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的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直系亲属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扬政民〔2013〕209号)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机动车辆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出具《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
(四)无房家庭的确定
申请家庭及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的未婚子女,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的,认定为无房家庭。
(五)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申请家庭的私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已出售未满5年的私有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房屋等,以及原承租的公房已拆迁(搬迁)安置的认定为有房家庭,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是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未婚子女的私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3、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4、申请人将原私有住房出售,截至申请时已满5年的,其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5、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 “重大疾病”范围(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始病历档案、证明材料)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若出售私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六)常住户口时间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驻扬部队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庭常住户口不受时间限制。
(七)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系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未婚的,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2、离异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异之日起须满3年。其中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或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可不限定离异年限。
3、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2年以上的低保(特困)户,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使用面积13.5㎡)及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除落私、解危房屋以外,他处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使用面积13.5㎡)及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现无房时间满5年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享受低保(特困)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提交资料及截止时间
(一)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社区、街办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认定。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材料、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婚姻状况承诺书等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及其他成员登记表》(一式四份),以及《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一式二份)。
2、社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后签字(盖章)确认,由社区、街办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街办签署意见后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3、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家庭住房和收入的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分类装订,核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及其他成员登记表》(一式四份),认真审核住房状况,查询申请人婚姻状况,同时将家庭收入状况申请材料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盖章后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材料进行终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扬州日报》及房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摇号配租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驻扬部队干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市双拥办出具证明,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
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到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办公室申请登记,申请材料由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后送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在摇号配租前对申请保障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到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办公室申请登记,申请材料由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后送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在摇号配租前对申请保障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等有关证明。此外,低保户、特困户、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分别需另提供的材料为:
1、低保户:《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孤寡、烈属、一级残疾等有关证明。
2、特困户:《扬州市特困职工证》;孤寡、烈属、一级残疾等有关证明。
3、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产权通知书;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办公室审核材料。
4、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市区解危腾让搬迁证明(由市解危办统一印制);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办公室审核材料。
(三)截止时间
2016年度申请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社区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7月30日;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10月30日前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12月31日前完成公示。
五、配租及租金确定
(一)配租办法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配租房源时实施摇号定序、抽签定房。摇号确定抽签顺序号后,再由申请人按顺序号抽出具体的地点、楼幢、室号。摇号抽签配租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对残疾等特殊困难申请人(具体情形以摇号须知规定为准),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配租一楼住房,登记时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参加一楼住房的摇号、抽签。
对见义勇为、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在配租房源少于当年需保障家庭户数时,给予优先配租保障。
(二)租金标准
2016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租补分离。保障家庭向直管公房管理处按建筑面积10元/㎡·月交纳房租后,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政府建筑面积5元/㎡·月的租赁补贴。其中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2年以上的低保(特困)户,可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政府建筑面积9.25元/㎡·月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合同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赁期限;
6、房屋维修责任;
7、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它约定。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
六、原承租公房的退出
(一)经摇号、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出具已退房证明。
(二)经摇号、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必须将自管公房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已退房证明;如申请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的,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接收房屋,并出具已退房证明。
七、视为自动放弃的情形
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后,逾期不登记的;申请人登记后,不参加摇号抽签配房的;申请人摇号抽签后,未签字确认的;通过摇号抽签配租后,逾期未起租定约的;申请人须退出原承租公房而未退出的。
八、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户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对照政策申请其它的住房保障形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户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退出确有困难的,必须书面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承租人享受的租赁补贴减半,即按建筑面积2.5元/㎡·月享受租赁补贴。对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赁补贴停止发放。对未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去世,无共同申请人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共同申请人的,对共同申请人的保障资格重新审核确认。
对上述处理方式不能落实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会同产权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法律责任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1、转租、出借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3个月以上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退还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逾期未退出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三)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所指市区不含江都区。江都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参照本细则修订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现政策并轨。
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区、功能区职能部门要根据居住证政策和鼓励货币化保障等最新要求,修订本区域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做好市区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