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毒品并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被告人陈某既不吸食毒品,也未购买涉案毒品,也未在他人委托下代为保管毒品。只是由于其交友不慎,在发现出租屋内有毒品后,碍于同乡之情未报警而导致案发,故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涉案的毒品只有少量流向社会,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亦较小。
2、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够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罪后的多次供述稳定、一致,并写了亲笔供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做到认罪伏法。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行为有别于一般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且犯罪后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犯下的罪行,并希望主动缴纳罚金,做到认罪伏法。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并结合犯罪动机、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处以缓刑,以帮助被告人重新做人。以上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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