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兼职”,在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类型的兼职加以了限制,比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等。
但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些禁止权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对此应该分为三个层面:
第
一,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由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
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
第
三,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内,只要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法律并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如此规定并不违法,而且员工长期疲惫工作,会导致健康问题,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用等,因此,这是企业的管理自主权,企业有权如此规定,但也有观点认为,这样的规定涉嫌违背法律规定,至少是有违公平原则。理由如下:第
一、做出如此规定的单位一般是加班较多的单位,但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除非法定情形,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因此,这样的规定涉嫌违法;第
二、工作之外的时间属于劳动者个人支配时间,劳动者有权自由支配;第
三、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兼职,对用人单位没有造成损失;第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禁止用人单位增加或与劳动者约定新的情形。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仅在工作时间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对工作之外的时间,规章制度无权约束。
公司能否规定“禁止兼职”的问题可以参考上述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