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军人婚姻的规定有以下内容:
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