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你的名誉已受到贬损。即客观上已经有不明真相者对你进行指指点点、讽刺、嘲笑、指责、挖苦,使你的品德、作风等出现了负面评价,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违法。就微博这一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虽然网民具有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权,但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以骂街侵犯名誉权与否应该由是否损害了对方的名誉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