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意向性协议 出租方:江口县天元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廖祖宏 身份证号:522222197907101630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于乙方想用甲方“天元国际旅游度假中心城镇综合体”(预计2017年12月竣工)酒店部分二层KTV场地进行经营的意向,现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意向,并签订本《意向性协议》。
一、 合作方式: 乙方采取租赁商铺的方式与甲方合作。
二、租赁范围: 甲方提供坐落于江口县双江镇省溪司“天元国际旅游度假中心城镇综合体”(预计2017年12月竣工)酒店部分二层KTV场地租赁给乙方经营。
三、租赁期限: 具体合作期限待双方经过深入沟通,协商后共同确认,并在正式的《场地/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
四、其它条款:
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合作意向,具体的合作细节如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租赁期限、装修期、甲乙双方违约责任等未尽事宜经双方深入沟通、协商后共同确认,并在正式的《场地/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定,乙方向甲方交纳缔约金¥50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预定,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在签订《场地/商铺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场地/商铺交付乙方之日起,此缔约金随之转为首期租金。
3、自本意向性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选择及调换租赁场地的权利。
4、自本意向性协议若乙方单方面取消此租赁意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缔约金。若乙方在甲方已通知可以进场装修等(具体时间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一个月内不进行实质性洽谈协商租赁预选场地/商铺的细节,甲方不予退还缔约金。
5、若甲乙双方就场地/商铺的实质性谈判不能达成一致,或甲方单方面取消本租赁意向,甲方将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缔约金。
6、本协议从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缔约金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一式 叁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