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虽然股权受让方为境外的机构或个人,但由于被转让的股权为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境外股权转让方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税务处理与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相同。此外,该项股权转让也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即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将该项纳税义务递延到受让方再次转让股权时。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适用于转让方及受让方均为企业的情形。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满足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五项条件外,该项股权转让还需同时满足三条额外条件。
首先,受让方非居民企业为转让方非居民企业100%直接持股的子公司;
其次,受让方再次转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时的股权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税负,与转让方转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适用的股权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税负(假设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相比不会发生变化;第三,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内(含3年)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受让方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