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农药专利如何保护这个棘手的问题,
首先,农药市场的特殊性,很容易让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垄断,转化成市场垄断,农药产品主要用于防治各种有害生物的危害,这些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也在不断变化中。因此,受药效、抗性和施用技术等多方影响,一种新型农药往往在几年内可以横扫以往的产品,成为市场垄断产品。专利法保护的,只是某个产品的垄断,并不保护其市场垄断。一些国外大公司,凭借自身的专利优势在市场上进行“合法”的垄断。这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农药商,尤其是国内企业的利益。
国外大公司成熟的市场策略和营销投入,使得市场操纵变得异常容易。而且他们之间默认彼此的市场空间和份额,这样对市场的控制,已经构成实质性的市场垄断。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探讨如何消除国外大公司在市场上的垄断,尤其是消除农药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利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证其他同类产品在市场上的存在。
其次,由于农药产品受公共利益的约束,很容易在专利期内被禁用。
其他领域的发明创造,如一个金属物品,一段程序,或者一个玩具设计获得专利授权后,通常情况下不会面临国家的强制禁用,最多是被弃用。农药产品则不同,它的使用涉及社会、环境、人文、农业等诸多因素,有可能因为某种因素,如新的毒理学特性,或者环境毒性而突然被禁用。这时候就会造成前文所提到的国内企业无法分得专利产品一杯羹的局面,出现该专利的利润都被国外大公司获得的情形。
因此,对于这些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的专利产品,要考虑其特殊性,在对其禁用的同时,应当考虑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和被替代产品生产商的停产成本,由前者对后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救济。
再次,鉴于农药专利产品的市场规模,有必要将农药专利保护从单一的20年保护期,转变为时间期限与销售额并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