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三)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