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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正在考关于经济法的,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经济法破产清算例答案关于程序是什么?

帮助5人 3.6w浏览 #公司经营 匿名 2017-06-30 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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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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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专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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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破产清算例答案关于程序如下: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而非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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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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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正在考关于经济法的,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经济法破产清算例答案关于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破产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二、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由管理人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二)变价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变价出售的方式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终结程序
下列情况终结破产程序: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遗留事物的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主要是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行为。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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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破产清算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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