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房屋赠与行为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不进行公证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拒绝予以登记。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此,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