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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父亲在开车回家的路上不小心出了车祸,因为对交通法不了解所以想在这里咨询下,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和流程都有哪些?

帮助10人 1.9w浏览 #交通事故 匿名 2017-07-03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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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 交通肇事维权法务
    交通肇事维权法务
    84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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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全文
    14 2017-07-03
  • 诉讼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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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这就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和流程
    全文
    14 2017-07-03
  • 法律深度解析员
    法律深度解析员
    评分5.0 “服务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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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具体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是不予受理的,并书面通知当事:
      
    (1)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全文
    2 2020-12-24 18: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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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和流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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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怎样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处死缓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可以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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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死刑复核程序的流程如下: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w浏览2024-09-02
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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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10w+浏览2024-04-03
死刑复核程序的详细流程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涉及中级法院初判死刑无上诉后,高级院复核,再报最高院核准。最高院由三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可能结果包括核准、不予核准、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目标是详尽审核下级法院死刑判决,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确保公正,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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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1w浏览2024-09-13
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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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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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10w+浏览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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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涉及中级法院初判死刑无上诉后,高级院复核,再报最高院核准。最高院由三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可能结果包括核准、不予核准、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目标是详尽审核下级法院死刑判决,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确保公正,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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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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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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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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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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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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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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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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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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