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材料: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2、办理时限: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公告期限除外)。
3、代办事项: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