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问题,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内。《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资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尤为关注,尤其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仍旧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新的规定。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含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区大多是将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其中也包括加班工资。但这一口径在2013年发生了变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有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