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能申请行政复议又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复议选择”是原则,例外之一是“复议前置”。“复议前置”的案件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复议选择”与“复议前置”的含义存在以下区别:(1)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前者可以;后者不可以。(2)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批准撤回复议申请后,是否可以依法起诉:前者可以,后者不可以。(3)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是否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前者可以,后者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