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若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一个例外。
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造成损失的,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