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称原合同),现就其中催收、送达(含诉讼过程中的送达)以及纠纷管辖等问题重新或补充如下:
一、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作为各方原合同所涉及债务催收或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且如涉及诉讼,认可该地址即为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书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二、双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如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书送达上述地址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三、各方订立本协议为平等、自愿基础上各自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已提醒乙方充分关注黑体部分内容,乙方确认予以接受,无异议。
四、本协议及原合同签订地均为 市 区,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如为法人还需盖章)之日起生效,不因原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