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债权申报的原则有哪些?
债权申报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
1、本人申报原则。债权申报一般应由本人进行,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应出具授权。
2、书面申报原则。债权申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进行申报的,由法院书记员或破产管理人记入。
3、分别申报原则。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应分别申报。
4、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任何一项债权,债权人只能申报一次,受偿一次。
5、抵消免于申报原则。具备行使抵消资格的债权人,在抵消权的范围内可免于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