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说明清算期限起算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立之日,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应当在其成立之日后的6个月内完结清算。
强制清算的清算期限以6个月为一般原则,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特殊情况具体可以包括: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一时难以确认;追回公司被侵占财产、公司财产被追究等的诉讼还未结束,债权债务关系还不确定;公司现有财产较多,评估作价尚需一段时间;清算组主要成员因丧失行为能力需要更换等等。因此,鉴于各公司的特殊情况不同,清算事务的复杂程度不同,对有特殊情况而影响到清算程序顺利进行,使清算组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允许清算组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对延长期限的多少,司法解释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样将决定权交由审理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上述是 对破产清算完毕时间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