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本文认为,医患双方应先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患方对医疗技术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如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则可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样就可以避免进行两个鉴定后鉴定结果出现冲突,法院难以抉择的情形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审判结果的统一。上述就是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的简单介绍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