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拿到判决书后,往往对其中除违约金外规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也并不十分清楚。究竟应如何计算义务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计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给付违约金的前提。而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就意味着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人民法院对纠纷予以了断的裁决。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了义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而权利人则同意接受义务人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违约方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的违约金无可争议。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所以笔者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以上就是对判决书迟缓违约金计算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