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即离婚协议不仅需要具备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这一特定形式要件。因此,婚内离婚协议应当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件即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在条件未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上述即为离婚协议书效力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