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人的法定退休年纪,与普通劳动者无异,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55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纪为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 工伤工人,经过劳动本领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工人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纪改办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退休年纪解决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