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2、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1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4)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
(5)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
(6)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
(7)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3、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4、入户盗窃的;
5、携带凶器盗窃的;
6、扒窃的;
7、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9、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