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限定监外执行无被掠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但因在服刑期间不适宜当选村委干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寓居时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掠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肯定文化水平和工作本领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人员丧失做法本领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