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办学校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则,而民办学校绝大多数是执行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规则。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还在的原辞掉民办老师,按每人1500元的准则由政府提供参保交费补贴。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取或备案或拥有民办老师起用证书(非代课老师起用证),离开老师职位后再无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取的民办老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背计划生育等政策限定被炒鱿鱼或辞掉的民办老师,适用该实施意见。具体保障措施方面,明确将原辞掉民办老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则,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还在的原辞掉民办老师,按每人1500元的准则(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交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交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辞掉民办老师达到60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还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贴30元的准则计量,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对已故的原辞掉民办老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贴30元的准则×任教年限×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