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也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做了规定。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从男女平等的角度规定同工同酬的。制定劳动法将同工同酬确立为一项劳动报酬确定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宪法和这些法律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劳动的尊重,对维护劳动者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从实际情况来看,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实施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社会反映较为强烈。一些企业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制职工虽然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的差别较大。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完全享受用工单位给予相同岗位的合同制职工的劳动报酬。一些用工单位通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且给予被派遣劳动者较低的劳动报酬,以达到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目的。法律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就是要禁止上述现象。实现同工同酬,既是用工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