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大家解答银行贴现扣除的利息怎么计帐这个问题,这种情况在税法及会计制度上都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的债务重组。 对于第(2)种情况,会计方面,会计准则规定在实际收到债权(问题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即为收到债权)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但在税务方面,《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问题中所述修改债务条件以后,应收债权的计税成本发生了增计而非减计,则相应增计的金额应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另外,我们认为在第(2)种情况下,实践操作可能涉及双方约定的贴现利息的入账凭据问题,如债务人以票面金额10万元的承兑汇票偿付账面余额9.8万元的应付账款,其中 0.2万元差额属于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而负担的贴现利息。对此,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具0.2万元的利息费用收据(理论上应该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入发票,但据了解目前税务机关尚不代开此类发票),作为双方记账依据,则税务方面应该按利息收入计缴营业税且要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