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并非对占有或准占有这一公示形式本身的保护。善意取得最终着眼点在于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与准占有的公信力产生的权利状态的信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有与占有分离已成为常态,公示手段显示权利的功能已失去了坚实的基础。此种情况下,占有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基于社会政策考量的法律特别规定。由此,不得不思考著作权的准占有是否有在法律上应赋予其公信力的实践要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重要原因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巩固经济主体的交易信心,促进物尽其用。对于著作权而言,这样的实践要求同样存在。如果说物的交易频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则是其性质上的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善意取得并非对占有或准占有这一公示形式本身的保护。善意取得最终着眼点在于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与准占有的公信力产生的权利状态的信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有与占有分离已成为常态,公示手段显示权利的功能已失去了坚实的基础。此种情况下,占有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基于社会政策考量的法律特别规定。由此,不得不思考著作权的准占有是否有在法律上应赋予其公信力的实践要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重要原因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巩固经济主体的交易信心,促进物尽其用。对于著作权而言,这样的实践要求同样存在。如果说物的交易频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则是其性质上的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善意取得并非对占有或准占有这一公示形式本身的保护。善意取得最终着眼点在于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与准占有的公信力产生的权利状态的信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有与占有分离已成为常态,公示手段显示权利的功能已失去了坚实的基础。此种情况下,占有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基于社会政策考量的法律特别规定。由此,不得不思考著作权的准占有是否有在法律上应赋予其公信力的实践要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重要原因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巩固经济主体的交易信心,促进物尽其用。对于著作权而言,这样的实践要求同样存在。如果说物的交易频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则是其性质上的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建立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化解权利冲突中第一个获得著作权的人不能利用著作权获得收入,而是在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之后,才能获得收入。一般而言,作为一种经济权利,权利人获得著作权并不是目的,经转让得到经济收益才是目的。因此,相较于物权,著作权更具有交易性,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也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一个获得著作权的人不能利用著作权获得收入,而是在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之后,才能获得收入。一般而言,作为一种经济权利,权利人获得著作权并不是目的,经转让得到经济收益才是目的。因此,相较于物权,著作权更具有交易性,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也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一个获得著作权的人不能利用著作权获得收入,而是在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之后,才能获得收入。一般而言,作为一种经济权利,权利人获得著作权并不是目的,经转让得到经济收益才是目的。因此,相较于物权,著作权更具有交易性,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也就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