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明效力。因为偷录偷拍已经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九条规定:“本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