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其实这是不合法的。
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处于违法解除。员工遭到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