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对你说: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二十五条限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能够评定残疾等级。你所谓补评定的关键在于“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精神疾患的残疾军人评定最低的准则就是因病六级残疾军人的准则,是由《军人残疾评定等级准则》详细限定的: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破灭症、破灭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0.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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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逼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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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本领,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做法,做法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效明显受损;如果你对此还是觉得不需要的,你能够搜索《军人残疾评定等级准则》,有四级、二级的具体准则,而六级就是因病残疾军人的最低准则,而且是针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干部和中级以上的军人无因病残疾军人评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