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已经确定中标人了,发了中标通知书之后工程又取消了?从合同订立的角度讲,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承诺,是合同生效的标志。
根据《条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都将使招标失去意义。不履行该义务的,按照《条例》第73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以上是对天津工程招标一般是什么样子的啊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