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如果是营利性质的,并且在街拍作品当中表现了极为鲜明的人物特征的,那么就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的行为: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