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婚内蹂躏,但不蹂躏罪。主要借口是:
1、婚姻状况是确定可否违背妇女意识构成蹂躏罪的法律依据。蹂躏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识,强制与其发生性交的做法。可否违背妇女意识是构成蹂躏罪的必备法律要件。虽然婚内夫妻二人性做法未必都是老婆认可,但这与构成蹂躏罪的违背妇女意识强制性交有本质的分别。根据婚姻法的限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住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两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住和性生活的法律答允。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夫妻之间不存在对老婆性权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老婆认可与老公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却构成对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不顾老婆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老婆强制发生性关系的做法,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识与妇女进行性做法,不构成蹂躏罪。同理,如果违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流程,婚姻关系事实上已处于不确定中,老公违背老婆的意识,采用暴力手段,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能够构成蹂躏罪的。但是,实践中认定此类蹂躏罪,与普通蹂躏案件有很大分别,应当特别慎重。
2、白俊峰与姚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在案发前,虽然女方提议离婚,并经过村里调解,但并无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议离婚,无进入离婚诉讼流程。夫妻之间相互性生活的法律答允仍然有效。因此,白俊峰的做法不构成蹂躏罪。如对我的回复满意请予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