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委托书书写的方式和要求如下;如果是一般授权,就写一般代理,如果授予其特别权限,就要写明,诸如:代为和解并有权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为接收执行回的款物(仅执行申请人)等等.
民事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民事程序。与司法行为不同,作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执行行为具有命令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执行机关向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后,债务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债务人不得违抗。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机构会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而执行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执行上的权利,履行执行上的义务,且执行行为的法律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参加到执行程序中的自然人。代理人的使命,在于代他人为法律行为。从理论上来说,被执行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
对于执行来说,执行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而恶意地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代理人与执行人员周旋,并且委托代理人对法院的执行不予配合,那么,法院完全可以告之其退出执行程序,债务人的委托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债务人不是为了恶意逃避法院的执行,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委托代理人的,而代理人也予以积极配合执行的,那么,法院可以视其委托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