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一直在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地超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地法院,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一直在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地法院,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地,女方去了地,若女方离开地超过一年,男方离开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女方在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法院,而、、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地,女方去了地,若女方离开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法院,而、、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地,女方去了地,且女方在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地法院,而、、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这就是诉讼离婚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