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适用这一解除合同条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方迟延履行了主要债务;2、另一方有催告的事实存在。由此可以看出,在违约出现以后,立法强调的是应同时考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积极催告,一方面表明了自己这一方对合同履行的诚意,另一方面,经催告以后,对方仍不履行,即使对方违约程度加深,有利于非违约方处于主动,而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对此明知却漠不关心或置之不理,一方面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容易使非违约方从主动陷于被动,丧失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产生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涉及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丧失了依据约定解除的条款适用单方解除合同的机会。
在我国已经确定的三种解除合同的方式中,既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又简单方便实用的就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方式了。这种方式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解除条件等做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