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证 要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本案中,黄某不识字,其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缺少上述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视为无效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本案中遗嘱由大陈代书打印形成,而大陈又是继承人身份;3位见证人仅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所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该认定为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