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考《合同法》分则中与旅游合同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合同法》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此条内容确定的是承揽人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第
二,将不可归责于旅游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造成旅游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事由视为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双方均无需对此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游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因送回而额外支付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第
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的理论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