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界定一下彩礼的含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财物。基本内涵为,男方为迎娶女方而在婚前对女方的财物给付。除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男方的情形。但对给付彩礼并未被法律确定为行为规范,对其定义与内涵只能参照民间的风俗习惯。而地方的风俗习惯是先给彩礼后订婚或者结婚。结合《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三条中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给付、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均可推导出彩礼给付时间是在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