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期为家庭生活向外界借货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双方有偿还义务,应共同偿还。夫妻离婚时,协商确定一方还外债,不违法。但也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为是双方中的一方支付债务还款主体的确定只有在内部即夫妻之间有效“外部”时对债权人才无效。此,双方都无法偿还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从而对抗债权人对另一方的还款要求。
夫妻双方离婚时,将共同债务转移给一方。这个协议对债权人的债务保护非常不利。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调解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
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对另一方承担连带务和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虽然双方约定离婚时共同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对方仍有向权人偿还货款的法律义务但离婚协议约定无営还义务的一方偿还该笔款项时,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有偿还义务的一方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