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的确定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正的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解除同居关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由确定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二、法院的一般处理原则
1、一般情况下,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其他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他为个人生活所负债务,由个人清偿;
5、有关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权和扶养费等问题的处理同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