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但并不是所有的投案自首行为在法院判决时处罚都会得到减轻。有些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法院也不会从轻处罚。犯罪人员自首可以到当地司法机关,也可以在其工作所在单位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