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况: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