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个人所有的财产归所有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如下原则分割: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相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3、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电批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价归另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5、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