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